摘要: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霍山县人民法院消息,日前,霍山县人民法院对裕安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童晓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扣押在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霍山县人民法院消息,日前,霍山县人民法院对裕安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童晓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扣押在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至2021年初,被告人童晓春利用其担任六安市裕安区扶贫办主任、裕安区发改委主任、裕安区铁路建设协调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人、裕安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项目申报、工程承包、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0.0632万元,其中现金61.2万元、购物卡4.3万元、接受他人为其免除购房尾款19.52万元、支付房屋装修费用25.043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童晓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陶娜